|
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中學部以下學生請假規則
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第1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第129次行政會議通過
一、本校學生因公、事、病、喪或其他因素不能出席各種課業或活動,均應依照本規則請假,其未經請假而擅自缺席者,一律以曠課論。 二、請假分公假、事假、病假、喪假等四種。 (一)公假 1.因下列事項者得請公假︰ (1)因代表學校參加各項活動或事務者。 (2)關於役齡同學處理兵役之體檢、身家調查及抽籤等個人事務。 2.前列一款公假需經指導老師或辦理之行政單位證明,校長同意,並於事前核准方為有效。 (二)事假 1.事假須事先請准,如因偶發之重大事故,未能事先請假時,可由家長或學生本人於當日上午十時前,先以傳真通知導師或學務人員說明原因,並於一週內辦理補請假,超過一週以上者,一律以曠課論。 2.事假需檢具家長證明。 (三)病假 1.學生在家(或未到校之前)發生傷病,不能來校時,可由家長或學生於本人當日上午十時前,先以傳真通知導師或學務人員說明原因,並於一週內辦理補請假(須檢附就醫證明),超過一週以上者,一律以曠課論。 2.學生到校臨時發生傷病事故,需經健康中心校護或導師證明,辦妥外出手續始可離校,並於一週內到校辦理請假。如僅需於健康中心休息者,得於事後持健康中心證明辦理補請假。 3.病假須檢具醫療證明(醫療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)。 (四)喪假 1.直(旁)系血親之喪,始准喪假。 2.喪假須事先請准,如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請假時,可由家長或學生本人於當日上午十時前,先以電話通知導師或學務人員,並於一週內辦理補請假,超過一週以上者,一律以曠課論。 3.除父母之喪准七日喪假外,於均准予三日之喪假,超過時限部份則依事假論。 上列假別公假、喪假不扣德行分數,不列入全勤計算。 三、准假權限 (一)請假一日以內者,日間由導師核准,夜間由值班生活輔導員核准。 (二)請假三日以內者,由生輔組長核准。 (三)請假三日以上,一週以內者,由學務長核准。 (四)請假一週以上者,由校長核准。 四、辦理請假程序 (一)凡請假均須檢附證明,並填具假單後,送交導師或生活輔導員簽章核准,假單第二聯再送生活輔導組審核後方為有效,否則以曠課論,請假時間若遇術科時間,須由學系(科)主管簽章認可。 (二)補請假需由導師簽章認可後,一律由生輔組審核准假。 五、考試期間請假,依本校學生考試規則辦理。 六、註冊期間請假,依本校學生註冊須知辦理。 七、經公佈之出缺勤統計及各假別,如有疑義,應在公佈三日內至生活輔導組查對校正。 八、學生曠課超過五節以上者,分別通知家長及導師,以協同督促學生改進。 九、查詢或更正缺曠統計應憑請假單,並須經當日授課教師或導師證明,生輔組驗證後始能更正。 十、請假扣分依本校各部學生德行成績考查辦法有關規定辦理。 十一、學生請假假單除第二聯繳回外,第一聯應保存二週以備查證。 十二、學生請假之事由、證明文件及有關人員簽章等,如發現有虛構或欺瞞不實者,除以曠課列計外,並依情節之輕重予以懲處。 十三、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![]() |